
2024年6月,四川成都27岁女子王某雅被同小区35岁女子梁某滢捅刺后死亡,引发关注。

2025年11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公开审理时,被告人梁某滢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本案依法延期审理。
2025年12月1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继续公开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梁某滢进行了最后陈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撤回对被告人梁某滢的附带民事诉讼,法庭依法予以准许。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定期宣判。

27岁女子在家门口遇害,被捅刺10刀
2024年6月9日,成都郫都区红光街道中航城小区内,27岁女子王某某,在家门口被住在同小区的35岁女子梁某滢持刀杀害。
王某某母亲王女士回忆,事发当天下午,她外出之后,独自在家的女儿告诉她有陌生女子敲门,并在门外吐痰。她叮嘱女儿不要开门,并第一时间通知物业,物业称马上派保安过来。“保安是一个60多岁的大爷。他没去的时候,我女儿是没有开门的。后来女儿看到保安到了现场,她觉得安全了,才开的门。”
王女士说,女儿本来是有很强的防范意识,等到保安来了才开门,谁能想到这样的情况下,她身上还带着一把刀?王女士说,事发之前一家人与凶手没有任何交集。

起诉书显示,2024年6月9日13时许,梁某滢携带刀具在该小区内无故敲门滋扰至9栋1单元3楼305号房时,该房住户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母亲通知小区物业安排保安到场处理。小区保安黄某某到场劝离梁某滢时,被害人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滢,随即二人发生争吵,梁某滢冲到房门处与王某某抓扯、打斗,其间,梁某滢使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王某某头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划、捅刺十刀,王某某则用门厅摆放的陶瓷摆件击打梁某滢头部数下,保安制止无果,拨打120、110电话报警。王某某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梁某滢经公安民警同意后随父母自行驾车就医。
梁某滢被鉴定患精神分裂症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梁某滢,女,1988年11月出生,大学文化,无业,因精神异常,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无故窜至同小区部分住户门口,进行敲门滋扰和辱骂。2023年8月7日,梁某滢在小区里无故对部分住户敲门滋扰时与个别住户引发口角争执,公安民警出警处置,因其拒不配合调查且辱骂民警和住户,受到民警依法警告。此后,梁某滢便随身携带刀具等器械在小区内对部分住户进行敲门滋扰。
经鉴定,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梁某滢无故滋扰他人并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11月20日,本案开庭,庭审从当天上午9点30分持续至当晚8点左右,随后法庭宣布休庭。庭审结束后,王女士称梁某滢在庭审时否认了自己有精神疾病,并要求辩护律师以正当防卫来辩护。“没有认罪悔罪的态度。”王女士表示,自己也不接受梁某滢的精神鉴定结果,代理律师阅卷后得知,梁某滢在行凶前并没有精神疾病就诊史。
2025年12月15日,王女士再次表示,在此前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滢对自己的行凶行为还辩称是正当防卫,其说话和回忆案发时过程都条理清晰,完全没有患精神疾病的样子。因此,王女士对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一事一直都不认可,但她不会申请对其重新鉴定,且她认为对方“正当防卫”的理由很可笑。
王女士发声:诉求一直是判处死刑
本次开庭前一日(2025年12月15日),王女士向记者表示,本案除了梁某滢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外,她还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一审第一次开庭持续了近10个小时,庭审聚焦在刑事部分,庭审大部分时间她都是在休息室等待结果,其间只作为证人出庭了十几分钟。
王女士表示,附带民事诉讼并不是为了要凶手方赔钱,主要是她能和梁某滢直接对质。
事发后,她还收到了梁某滢父母给她的致歉信。信里写道:“从事发到现在,我们一直想向你道歉,当时事发太突然,你失去了女儿的生命,我们失去了女儿的自由。”
王女士表示,她的诉求一直是要求被告人被判处死刑,但是她也非常清楚明白,即使凶手被判处死刑,也挽不回女儿的生命。她更希望能借此提醒其他人,面对相似的情况务必提高警惕,以人身安全为重。
来源:中国新闻网综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极目新闻、封面新闻、澎湃新闻等
恒正网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